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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中华名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国际中华名医协会(CHINAFAMOU DOCTOR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第二条:性质:本会是由香港及中外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医学、医疗、医药、医务工作者及为人类健康服务的机构自愿组成的并经香港政府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非牟利机构。
第三条:宗旨:弘扬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密切中外名医之间的联系,交流医学、医疗、医药、医务工作资讯与经验,提高人类身体素质、推动社会进步。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加强国际名医及其相关机构之间的业务联系与交流,传播学术、技术及业务资讯。
第五条:歌颂人道主义精神,宣传名医形象,扩大名医影响,建立名医诊疗服务网路,联合中外名医共同造福社会,服务人类。
第六条:维护国际名医合法权益,支援中华名医发展事业,为中华名医及其相关机构提供服务。
第七条:定期举办国际名医学术交流、业务交流、培训、考察、联谊等活动,丰富中华名医生活,促进人类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第八条:研究医疗卫生课题,总结名医成功经验,编写反映名医事迹、经验著作;鉴定医学、医疗、医药成果。
第九条:配合并参加国际医学机构举办的各项活动,密切名医与社会的联系。
第十条:接受并完成会员及社会有关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凡承认本会章程,热衷于人类健康事业并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取得一定成就的个人及其相关机构,关心支持人类健康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由个人或机构申请,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即成为本会会员,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语和建议;有优先获得本会对其事业支援并给予宣传的权利;有优先在本会编辑的各类书刊上发表文稿的权利;有优先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有权获得本会对其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开发、推广等方面的服务;有权获得本会对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十三条: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遵守法律,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利益,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利机构,每三年举行一次,讨论修改章程;听取并审查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讨论修改章程;听取并审查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理事会,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等。
第十五条:聘请医学、医疗行业有重大成就者、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推举产生,任期三年,理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管理本会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主要来源有会员会费、个人及团体赞助;开展活动、编写书刊,为会员及社会提供服务等获得的收益。
第十九条:设立名医基金,以支授名医发展事业并发展本公事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人终止程式为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报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理事会,未尽事宜由理事会酌定。
第七章 解散
第二十二条:如本会解散,应由会员大会决定,并征得会员总数三分之二赞同,始可解散。如有余款及器材,须悉数捐赠香港政府认可之福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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